广西香料中药材国际交易中心 仓单管理办法(试行)

2024年07月10日广西香料中药材国际交易中心浏览量:3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香料中药材国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仓单管理,规范现货商品交收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中心、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指定检验机构、指定仓单核准登记机构、指定结算银行、指定金融机构等仓单业务的相关参与各方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交易中心建立交易系统,对本办法规定的仓单生成、流通、交收和注销等各项业务进行管理。

第二章 定义

第四条 仓单是指交易商自身所有的、按照交易中心相关规则进行质量检验后存放于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的商品,并经指定交收仓库注册、指定仓单核准登记机构确认的电子货权凭证。

第五条 仓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九)其他交易中心规定的事项。

第六条 仓单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仓单的数量应为最小包装量(最小交易单位)的整数倍;

(二)仓单所示商品的质量、包装等必须符合交易中心有关规定;

(三)同一仓单所示商品必须是同一等级、同一交收品牌、同一规格、同一质量标准、同一产地的商品组成。

第七条 指定仓单核准登记机构是指通过技术控货等手段,为交易中心建立货权确认、仓单登记和公示机制,保障交易商对存货与仓单的权利,便于交易平台开展商品交易与融资的第三方行业服务机构。

第八条 仓单经交易中心指定仓单核准登记机构核准、登记后,方可用于交易中心交易、交收、质押、提货等业务。未经交易中心同意,交易中心仓单不得用于交易中心平台之外任何交易、交收、抵押、质押、提货等相关业务。

第三章 仓单的生成

第九条 仓单生成包括商品入库、质量检验、交易商申请、指定交收仓库注册及指定仓单核准登记机构核准等环节。

第十条 交易商申请注册仓单时,指定交收仓库必须按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对商品的种类、质量、包装及相关仓储凭证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仓单注册手续;指定交收仓库为生产企业的仓库的,则以商品出厂质量检验报告为准。

第十一条 商品入库

(一)入库申请

交易商向指定交收仓库发货前,应该向交收仓库提交入库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不限于:交易商名称、交易商编号、联系人及电话、货物品种、规格、等级、产地、生产厂家、入库数量、拟定入库时间以及指定交收仓库名称等,并提供各项单证,交易商提交的入库申报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

指定交收仓库在库容允许下,在2个工作日(含入库申请发起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批准后通知交易商办理货物入库手续。交易商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已批准的指定交收库发货,未经批准或者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商品不能注册仓单或用于交付。

(二)商品入库及检验

交易商在交易系统上按照要求办理货物入库后,货物的质量由指定检验机构负责检验,货物数量由指定交收仓库负责验收;符合验收条件的货物,由指定交收仓库生成存货凭证。

存货凭证指交易商商品入库后,指定交收仓库开具的各类存货证明的统称。

商品到库验收时,交易商应当到指定交收仓库监收;交易商不到库监收的,视为交易商同意验收结果。

第十二条 仓单生成

(一)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申请仓单,并上传商品存货凭证、检验报告及其他附件扫描件,交易商申请仓单填写的信息应与商品存货凭证保持一致。

(二)指定交收仓库对在交易系统中申请的仓单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注册仓单。

(三)指定仓单核准登记机构通过交易系统核准仓单。

(四)交易中心仓单设有效期,且仓单有效期不得超过商品保质期。超过有效期的仓单为无效仓单,无法用于交易中心交易、交收、质押、提货等业务。

第四章  仓单交收

第十三条 仓单交收是指仓单用于履行现货电子交易合同交收的过程。仓单交收程序如下:

(一)买卖双方签订现货电子交易合同后,买方通过交易系统支付全额货款。

(二)指定交收仓库在交易系统确认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需要拆分的对应交收仓单。

(三)买方应在仓单过户完成前至指定交收仓库核实仓单载明商品的质量、数量或重量等信息。如买方对交收商品有异议的,向交易中心提出异议,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并保证商品的完整性,否则视为买方交易商对交收商品无异议。

(四)若买方对货物的质量存在异议,可以选定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将作为买卖双方处理争议的依据。货物质量检验抽样时,买卖双方应该到场监督。若拒不到场监督的,视为其同意抽样结果。检验相关费用先由提出异议方承担,检验结果确定后由相应责任方承担。

(五)买方按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到指定交收仓库完成验货,指定交收仓库按交易结果在交易系统内完成数据变更,指定仓单核准登记机构通过审核后,卖方仓单过户至买方名下。买方可凭提货密码及提货经办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相关随附证明单证等到对应指定交收仓库办理商品出库,也可通过指定交收仓库重新办理相关手续,注册成新仓单。

第五章 仓单质押

第十四条 仓单质押是指出质人(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拥有的仓单移交给质权人(债权人)占有,将仓单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以仓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仓单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五条 仓单质押流程如下:

(一)出质人通过仓单管理系统提交质押登记申请。

(二)质押权人通过仓单管理系统确认出质人提交质押登记的仓单。

(三)指定仓单核准登记机构通过审核后,在仓单管理系统中对质押仓单进行登记管理,相应的仓单不得进行交割、转让、提货、拆分、更改、挂失等任何操作。

(四)指定交收仓库在仓单质押期间,应在仓单对应的商品上做好标记,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解除仓单质押登记流程如下:

(一)质权人通过仓单管理系统提交解除仓单质押登记的申请。

(二)出质人通过仓单管理系统确认解除质押登记的仓单。

(三)指定仓单核准登记机构通过审核后,在仓单管理系统中对质押仓单进行解除登记管理。

(四)指定交收仓库将其已签字盖章的仓单质押清单和仓单解除质押清单交付出质人和质权人。

第十七条 如债务履行期届满仓单质权人(债权人)未受到清偿,质权人可以依据与出质人签订的仓单质押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质权。

第六章 仓单变更与冻结、锁定

第十八条 仓单所有人如需移动仓单所属商品的货位,或修改仓单数量,或拆分、合并仓单的,应当通过交易系统提交申请,指定交收仓库注册、指定仓单核准登记机构审核后,完成数据变更。

第十九条 仓单的冻结或解除冻结的申请人持有效法律文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无误后,通过交易系统实施对应仓单的冻结或解除冻结,并通知指定交收仓库。仓单冻结期间,指定交收仓库应当封存相关商品。

第二十条 如仓单业务参与者之前产生与仓单有关的其他纠纷,尤其是仓单的权属纠纷,交易中心可以经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将相应的仓单锁定,直至纠纷解决。

第七章  仓单的注销

第二十一条 仓单注销包括交易商主动注销、交收注销、到期注销三种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主动注销指交易商申请注销其持有的仓单,经指定交收仓库、指定仓单核准登记机构审核后,仓单退出交易系统的过程。

第二十三条 交收注销指进入交收环节的仓单完成交收流程后,对应仓单自动注销退出交易系统的过程。

第二十四条 到期注销指仓单超过有效期自动注销,退出交易系统的过程。

第二十五条 仓单主动注销和到期注销的,仓单持有人提货时,应当通过交易系统提交申请,指定交收仓库、指定仓单核准登记机构审核无误后,于当日将有关情况通报交易中心,方可办理出库。

第八章  争议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禁止或限制流通、交易的商品不得进行仓单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由原始仓单注册申请人承担、与交易中心无关;仓单注册前产生的所有质量问题,由原始仓单注册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商品入库、出库、提货等环节交易商应到库监收、监发。交易商不到库监收、监发的,视同默认对指定交收仓库所收发的现货数量和质量没有异议。

第二十八条 当交易商与指定交收仓库就交收商品的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应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交易中心将根据此检验结果作为认定交易商是否发生交收违约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买卖双方应在检验采样期间到达现场,配合对存在异议的商品进行采样及送样。不到采样现场的,视为认可采样及送样过程。

第三十条 买卖双方与指定交收仓库之间产生交收纠纷,首先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若无法解决则可提请交易中心调解,超过五个工作日交易中心不再受理。调解期限为一个月,若超过一个月仍未调解成功,交易中心不再调解。经过交易中心调解不成的,相关各方应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解决争议,具体方式以双方约定为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西香料中药材国际交易中心负责修订,解释权归广西香料中药材国际交易中心。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