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香料中药材国际交易中心 风险控制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香料中药材国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商品现货交易行为,加强交易风险管理,维护市场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交易中心合规运营,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体系包括:交易商管理、保证金管理、风险准备金使用与管理、资金管理、信息披露、交易监督管理、风险警示、违规处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其他必要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条 交易中心、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与指定结算银行等交易参与各方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交易商管理
第四条 交易商是指与交易中心签署入市协议,认可并遵守交易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资信,在交易中心现货电子交易系统注册并经过交易中心审核批准,获得交易账户,从事与交易中心上线品种相关的现货商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五条 交易中心建立健全交易商管理制度,规范交易商参与商品现货交易的入市条件,并对交易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六条 交易中心开展交易商适当性管理,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对交易商进行风险揭示、交易商教育等工作,引导交易商在充分了解交易中心运作特点的基础上参与交易中心的相关业务。
第三章 保证金管理
第七条 保证金是指交易商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用于交易结算和保证履约的资金,属于交易商所有。
第八条 保证金按交易中心规定的标准收取,交易开始前,交易商应在其资金账户内存入足够数量的保证金,不同阶段的保证金按交易中心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 履约保证金是指交易商承诺履行现货电子交易合同而向对方做出的金钱担保,其功能在于督促履约,其额度标准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由交易中心确定并公布。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的保证金管理:
(一)当交易出现价格连续多日剧烈波动、成交量急剧放大、订货量连续增高等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有权对某一上线品种或全部上线品种中,部分或全部交易商,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提高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最高比例不受限制。
(二)如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交易中心有权对交易商的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进行调整,详情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三)对同时满足本制度规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有关调整保证金的上线品种,按照最高标准执行。
第四章 风险准备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风险准备金是指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由交易中心从收取的交易佣金中提取的适当比例的资金,主要用于应对化解市场可能发生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其他不可预见风险。
第十二条 风险准备金的使用与管理遵循公开、合理、有序、有效的原则,并接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风险准备金账户需在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存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与交易商资金、交易中心自有资金分别保管,严禁混用。
第十四条 当交易中心出现或可能出现大面积的系统性风险,正常的风险控制措施无法完全实施并维持时,交易中心依次向市金融监管部门、市政府进行报备后,可动用风险准备金。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在结算银行开立结算专用账户,用于存放交易商交易结算资金。交易商银行结算账户需与交易中心的专用账户进行签约绑定,交易商交易结算资金只能通过交易中心结算专用账户和交易商银行结算账户办理。
第十六条 交易商绑定、更换或注销银行结算账户后,应当及时在交易中心系统备案和变更。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在电子交易系统中为每一位交易商开设独立且唯一的交易资金账户,用于核算交易商的出入金、手续费等。
第十八条 在交易中心平台进行的商品现货交易,交易商在交易中心的交易资金账户中的可用资金应当不低于其交易品种的价款及相关费用。交易商可用资金不足的,其申报无效。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建立与结算银行结算专用账户的总分对账机制,并于每个交易日日终进行对账工作。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内设交易结算部门,根据每日日终对账结果,核实资金情况,保证账实相符,并负责现货交易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二十一条 因结算银行单方面原因造成的资金未及时入账或错付,由此给交易商带来损失的,结算银行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是指交易中心通过交易中心官方网站、现货电子交易系统或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途径和方式,发布与交易中心有关的文件和数据资料。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信息披露应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设立情况;
(二)发布、变更、修改或废止交易制度、服务费用标准和收取方式;
(三)暂停、中止、终止交易业务、交易品种;
(四)发布、变更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等第三方服务机构信息;
(五)发布价格信息、行业资讯、监管规定等市场信息;
(六)经营中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七)客户服务及投诉处理渠道;
(八)相关法律、法规强制要求披露,或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产生的交易信息归交易中心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
第七章 交易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依据本制度及相关规则、规定,对在交易中心内从事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检查有关法规及交易中心有关规则、规定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确保交易中心依法规范有序运行;
(二)监督、检查交易商交易行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市场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检查指定交收仓库、指定物流方、指定检验检测机构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的仓储服务、货物交收、货物检验以及相关业务的处理情况,确保交易、交收各环节顺利实施;
(四)调解、处理交易纠纷,对各种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协助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对交易场所的监督检查,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六)交易中心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自行或委托专业人员调查、取证,相关各参与方应全力配合。
第八章 风险警示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或约见交易商谈话,提醒风险:
(一)交易商交易行为异常;
(二)交易中心接到的投诉涉及交易商的;
(三)交易商涉嫌违规、涉及重大行政处罚、司法调查、诉讼或仲裁案件;
(四)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交易中心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的,交易商应当按照交易中心要求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如实报告;交易中心实施谈话提醒的,交易商应当按照交易中心要求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认真履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对有关内容进行详细记录并予以保密。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发现交易商有违规嫌疑及有较大风险的,有权对交易商发出书面警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向全体交易商发出风险警示公告:
(一)国内外市场行情出现异常变化;
(二)交易商涉嫌违规、涉及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三)交易商交易存在较大风险;
(四)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可能形成风险的情形。
第九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及相关参与者违反交易中心相关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心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 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及相关参与者涉嫌重大违规的,在未经交易中心调查确认其违规行为成立前,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交易中心有权对上述单位或人员采取限期说明情况、限制交易权限、限制出金、限制交收业务、冻结库存实物等必要措施。
第三十三条 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及相关业务参与者有多种违规行为的,交易中心可采取“分别定性,数罚并用”的处理措施;多次违规的,从重或加重处罚。
第三十四条 交易中心对违规行为查核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规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由责任人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章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第三十六条 突发事件是指在交易中心突然发生的,影响和威胁交易中心正常交易秩序,造成或可能造成破坏交易秩序、交易中断、人身伤亡、财务状况及企业声誉产生严重影响的,需要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突发事件。
第三十七条 根据交易中心工作实际,将突发事件分为以下几类:
(一)自然或社会灾害类,包括但不限于地震、火灾、洪水、恐怖袭击、人为扰乱或破坏、重大疫情等;
(二)内部业务事故类,包括但不限于各类交易事故、机密文件泄露、交易平台重大故障、交易数据安全等;
(三)内部重大意外事件类,包括但不限于人员伤亡、重要或设备设施遭受严重损失、关键岗位人员意外损失(含长期脱岗)等。
第三十八条 突发事件处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基本原则,统一领导、统一组织,保护交易商利益、最大程度减少对交易中心经营及形象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交易中心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小组,制定应急管理措施及时处理紧急情况,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
第四十条 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交易中心检查潜在的隐患并及时处理,并对突发事件进行相关记录,完成善后处理,进行原因分析,提交整改或处理意见。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广西香料中药材国际交易中心负责修订,解释权归广西香料中药材国际交易中心。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