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香料中药材国际交易中心 交易商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

2024年07月10日广西香料中药材国际交易中心浏览量:37

广西香料中药材国际交易中心

交易商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西香料中药材国际交易中心(以下称“交易中心”)业务规范有序发展,加强交易商教育,增强其风险防范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商是指与交易中心签署入市协议,认可并遵守交易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资信,在交易中心现货电子交易系统注册并经过交易中心审核批准,获得交易账户,从事与交易中心上线品种相关的现货商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 交易中心承担交易商适当性管理职能,对交易商开户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依照交易场所适当性要求有关规定组织交易商开展业务活动,并进行过程监督和事后合规稽查。

第四条 交易中心应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向交易商告知交易商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做好沟通、宣传。

第五条 交易中心应严格依据本办法及自身业务制度,了解交易商基本情况,充分提示交易商参与交易的风险性,并审慎评估其参与交易的适当性。对不适宜参与交易的主体,应耐心解释、说明,切实履行审查职责。

第六条 交易中心应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和途径,针对交易商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向其充分介绍参与交易的性质、交易规则,持续提示其参与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

第七条 交易中心应加强对交易商的服务,持续开展交易商教育、培训工作,引导其理性、规范地参与交易。

第八条 交易中心开展交易商适当性管理工作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调查、了解交易商信息,包括交易商的身份、资产状况、行业背景、贸易经验、风险偏好、贸易目标等相关信息;

(二)分析评估交易商风险承受能力和现货贸易履约能力;

(三)向交易商介绍相关交易产品、交易规则制度、业务特点等,进行有针对性的交易商教育;

(四)跟踪了解交易商风险承受能力变化情况,及时记录,并向交易商充分提示交易风险。

第三章 交易商遵循事项

第九条 交易商参与交易中心业务,应符合相应的适当性条件。交易中心有权根据交易场所有关法律、法规变化,对交易商适当性条件做出调整。交易商适当性条件包括:

(一)具有高风险投资领域的投资经验,具有较高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二)具有现货市场贸易的经验或相关交易商品的消化能力;

(三)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和互联网应用能力;

(四)无操纵市场行为或者其他涉及现货交易欺诈行为,无违反交易中心的有关规章制度及法律法规规定行为;

(五)认真阅读并接受交易中心公示的《交易风险告知书》,并按照规定办理参与交易的相关手续;

(六)开户资金不得低于交易中心规定数额;

(七)其他交易中心要求的条件。

第十条 交易商应当根据本办法,客观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交易。

第十一条 交易商应当遵循风险自担原则,自愿参与交易并依法独立承担风险,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条件为由,拒绝承担交易结果与责任。

第十二条 交易商有义务配合交易中心的交易商适当性管理工作,如实提供所需信息,不得弄虚作假、谎报漏报;

因交易商提供的信息不实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四章 管理规范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应妥善保管交易商的所有交易记录、信息资料,并依法承担保密的义务,不得利用交易商信息从事任何与交易无关或损害交易商合法权益的活动,除依法提供查询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交易商资料及其交易信息。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应持续不断的向交易商提供服务,针对于市场的变化,及时提醒其关注风险,引导其理性、规范参与交易。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应指定专业人员,组织实施交易商适当性管理和教育等方面的落实工作。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应对交易商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异常的交易行为和涉嫌违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告知、提醒、通知。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应对交易规模较大的交易商的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防范价格操纵等异常交易行为的发生。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应对确认的异常、违规行为交易商实施口头警告、书面警示、责令改正、约见谈话、通报批评、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应对交易商遵守和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广西香料中药材国际交易中心负责修订,解释权归广西香料中药材国际交易中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