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香料中药材国际交易中心 投诉纠纷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广西香料中药材国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投诉或纠纷能够得到及时、快速、妥善处理,保护交易参与各方合法权益,维护交易中心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中心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对投诉或纠纷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凡是涉嫌违法犯罪的投诉或纠纷,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投诉范围
第三条 投诉人认为交易中心所属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指定结算银行等交易参与各方或交易中心所属部门、工作人员有违反交易中心业务规则的行为,均可投诉。
第四条 业务规则指交易中心内部及对外正式公布的各项管理办法、制度、规定、规则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单位禁止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一)禁止泄露客户信息;
(二)禁止向客户做出保证收益或投资不损失或共担盈亏的承诺;
(三)禁止代客户开立交易账户,包括但不限于代客户填写开户及入市申请资料、代为签字、代为在网上提交开户及入市申请;
(四)禁止代客户保管银行卡、身份证件等重要物品或资金;
(五)禁止向客户做诱导性的操作建议;
(六)禁止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七)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客户的信息;
(八)禁止全权代理客户交易操作,禁止向客户索要交易账号及密码;
(九)禁止向客户做出不切实际或不可实现的承诺;
(十)禁止从事直接或间接代客理财的行为。
第三章 投诉方法
第六条 投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必须实名投诉,交易中心对投诉人的身份和姓名予以保密;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投诉事实、理由;
(四)属于交易中心受理和管辖范围。
第七条 投诉人应当向交易中心客服部门递交下列书面资料:
(一)投诉申请书
投诉申请书必须写明: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指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投诉对象;投诉处理请求和投诉事实。投诉人为自然人的,需在投诉申请书上签字;投诉人为法人的,需在投诉申请书上盖章。
(二)投诉主体材料(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投诉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三)投诉事项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投诉方式:
(一)投诉电话:0775-2307781
(二)投诉邮箱:ylnccqjz@126.com
第四章 投诉受理
第九条 交易中心客服部门接待或者接听人员应详细记录投诉人姓名、交易账号、联系电话、所属单位的名称、具体投诉事由等内容。
第十条 交易中心客服部门接待或者接听人员应告知投诉人,将相关的投诉申请书以及证据资料发送至交易中心指定邮箱。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收到相关证据材料之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对于投诉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投诉人及时补充资料。
第十二条 决定受理投诉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联系投诉人,告知其受理情况,并将相关信息通告被投诉的单位。
第十三条 决定不予受理的,交易中心将以书面或邮件的形式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该投诉的理由。
第五章 投诉处理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所受理的投诉,要尽快进行调查核实,一般书面投诉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较为复杂的投诉,要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视投诉事件情节的严重性,交易中心有权安排调查人员对投诉事件开展约见面谈、调取记录等情况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作为投诉材料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凡经查实的有效投诉,交易中心经过必要的调查核实后,按照交易中心有关规章制度对被投诉人作出处理意见,并根据情况报监管部门和上级领导批示;交易中心对被投诉人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将投诉形成的资料装订成卷,归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西香料中药材国际交易中心负责修订,解释权归广西香料中药材国际交易中心。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