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关于促进大宗商品贸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2024年12月06日广西香料中药材国际交易中心浏览量:43

为了促进玉林市大宗商品现货交易的发展,提升市场活力,推动经济增长,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支持平台建设

第一条 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实际交易额首次达到 1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0万元;以此为基础,实际交易额每增加 10亿元的,另给予 10万元奖励,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 100万元。

第二条 给予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租金扶持,对其交易业务大厅、办公场所等实行三年免租,面积不超过 2000平方米。

第三条 建立支持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发展壮大的长效投入机制,依据交易平台的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等情况,多渠道支持交易平台补充注册资本金。

二、培育主体发展

第四条 按照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线上现货交易年度交易额达到 1000万元以上的交易会员实际交易金额的 0.2%给予交易平台奖励,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 200万元。

三、提升平台功能

第五条 支持代办服务。支持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为交易会员提供一站式代办服务,包括质量检验、报关、物流与仓储管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许可证办理、补贴申报等业务。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设立专门的代办服务窗口,配备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服务流程的高效与顺畅。

第六条 支持数据对接。支持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及供应链企业建设服务大宗商品贸易在采购、销售、物流、交易、结算、融资等环节的数字化服务系统,支持行业公共数据在满足数据安全前提下,与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数据系统对接,深入开展行业大数据交换和融合。

四、便利国际贸易

第七条 争取中央和自治区资金支持,对有进出口业绩的外贸企业开展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产品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参加境外展览会等,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补助。大力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大宗商品加工贸易项目争取中央和自治区资金支持,对厂房升级改造投资、设备投资、租用工业标准厂房、新招聘员工(连续缴纳社保 3个月及以上)按一定标准给予支持。

第九条 争取中央和自治区资金支持,对上年度海关部门统计有一定的实际进出口额且具有保税物流进出口业绩的大宗商品保税物流企业,符合条件的,对其租用保税仓、装修保税仓、租用办公场地以及开展保税物流进出口产生的贸易服务设施有偿使用费给予一定标准的补贴支持。

五、加强金融支持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支持享受“桂惠贷”、“芳香贷”等信贷产品政策,其中“芳香贷”在自治区给予1%贴息的基础上,地方财政额外给予 0.5%贴息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合作,对符合条件的交易会员提供融资担保,担保费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执行,单户 1000万元及以下担保客户担保费率不高于1%。

第十二条 对在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交易会员,支持开展仓单质押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业务。

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2023年 1 月 1 日至 2027年 12 月 31 日,对月销售额 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特定行业企业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和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第十五条 自 2023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符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六条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年 12 月 31 日,对以国家发改委制定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免征地方分享部分支持。新注册开办符合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5年。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自 2021年 1 月 1 日至 2025年12月 31 日享受北部湾经济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4年 12 月 31 日享受西江经济带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

第十九条 企业取得的固定资产、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外购软件等可享受加速折旧或摊销政策。

第二十条 自 2023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二十一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免征支持。2022年 4月 1日至 2026年 12月 31 日(所属期),按照相关规定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第二十二条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工伤保险费率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 50%政策,实施期限至 2025年 12 月 31 日。

第二十三条 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自然人)收购其自产的农产品,可由收购单位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七、政策兑现

第二十四条 税费优惠政策兑现。经营主体对以上税费优惠政策,自行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申报享受。

第二十五条 奖补优惠政策兑现。经营主体在本政策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应向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运营主体提交相关政策申报材料,交易平台运营主体将申报材料统一上报玉林市商务局会同玉林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拨付奖补资金。各申报主体应确保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完整,逾期不申报视同自动放弃。

八、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所支持的对象为获得自治区批复同意并在玉林市依法经营的持牌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及其交易会员。

第二十七条 本政策由玉林市商务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税费优惠政策的实施期限以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税费规定为准。